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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陳瑞水

  • 當事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阿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黃阿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75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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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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