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健明、胡志炫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356號強制執行事件所製作之金額分配表次序7金額新台幣(下同)150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衡以上訴人之債權本金為632,965元,若前開分配表剔除其所指摘部分,上訴人得重受分配之金額為632,965元,爰核定上訴利益價額為632,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