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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于人

上訴人
即原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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