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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歐家佑

上訴人
東陽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城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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