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4 日
- 當事人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1行至第22行「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主文第二項「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6行「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贅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