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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洪志賢

  • 被告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高瑞言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彰化縣員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員林市農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64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1行至第22行「基聖造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判決主文第二項「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及判決第13頁第26行「瑞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贅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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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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