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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李莉玲

上訴人
被告
龍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碧玲
上訴人
被告
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禎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9,262元,應徵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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