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天送
- 法定代理人
- 林昀霆
- 被告
- 葉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4057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用,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