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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法定代理人
林昀霆
被告
葉政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5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裁定,請原告於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萬4057元;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費用,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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