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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洪榮謙

上訴人
廣廈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錫永等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不符上訴之程式。本院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028元。爰依法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俾合上訴之程式,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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