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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洪志賢

  • 原告
    林炳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林炳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3月7日 22,470元 ZH0000000 002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4月7日 5,250元 ZH0000000 003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5月7日 16,170元 Z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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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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