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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志賢

聲請人
林炳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2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3月7日 22,470元 ZH0000000  002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4月7日 5,250元 ZH0000000  003 金亞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宥瑜 台灣企銀彰化分行 110年5月7日 16,170元 Z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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