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冠昇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葉勝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葉基勝」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勝基」。又支票附表關於支票號碼「CE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CE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