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劉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戶號18682 002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900 戶號18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