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洪志賢
- 原告劉芬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劉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心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戶號18682 002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900 戶號1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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