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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洪志賢

聲請人
劉芬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000 戶號18682 002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900 戶號18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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