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4號
- 聲請人
- 楊明勳即張金富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64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2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仟股 1 1000 003 聯美林業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零股 1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