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舜詠實業有限公司、蘇西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舜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西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心怡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6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裕永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魏桔林 第一商銀 溪湖分行 110年1月10日 408,945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