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1號
- 抗告人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 相對人
-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閔鈞
上列當事人間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4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及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所為裁定,業於111年4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9頁)。本件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算至111年4月25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111年4月26日始提起抗告,有抗告狀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已逾抗告不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