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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3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鍾孟容

聲請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對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蜜特髮藝即林郁凱」

之記載,應更正為「蜜特髮藝」、「法定代理人林郁凱」。

主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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