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全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蜜特髮藝、林郁凱、吳德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蜜特髮藝 法定代理人 林郁凱 相 對 人 吳德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蜜特髮藝即林郁凱」之記載,應更正為「蜜特髮藝」、「法定代理人林郁凱」。 主 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茂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