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葉居富
- 聲請人
- 黃立幃
- 聲請人
- 黃立翔
- 相對人
- 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欄中關於相對人「金豐節能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金豐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