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官謝仁棠
- 當事人陳香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陳香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33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補正有本人簽章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桑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民事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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