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吳啓志
- 相對人
- 即被告
- 巨富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育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要旨參照),如非顯然錯誤,即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人固聲請將本件判決被告更正為:被告巨富通訊有限公司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育亘云云。惟查本件被告為巨富通訊有限公司,至於劉育亘僅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有原告民國110年6月8日陳報狀與同年8月18日更正起訴狀可稽(本院卷第49頁、第69頁),本院據以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準此,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