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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徐沛然

聲請人
即原告
吳啓志
相對人
即被告
巨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裁定要旨參照),如非顯然錯誤,即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人固聲請將本件判決被告更正為:被告巨富通訊有限公司及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劉育亘云云。惟查本件被告為巨富通訊有限公司,至於劉育亘僅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而非被告,有原告民國110年6月8日陳報狀與同年8月18日更正起訴狀可稽(本院卷第49頁、第69頁),本院據以判決,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形。準此,聲請人聲請更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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