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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9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美成食品行
法定代理人
劉憶潔
被上訴人
陳宇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2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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