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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鍾孟容

上訴人
即被告
復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永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鍾孟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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