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復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永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永成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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