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清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榮富國際商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清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君瑩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