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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官
    謝仁棠

  • 原告
    蔡念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 原 告 蔡念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堅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8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如已經主管機關或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應表明是否仍需本院調解或逕為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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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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