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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蔡念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堅泰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8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0元(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三)原告如已經主管機關或當地調解委員會調解,應表明是否仍需本院調解或逕為訴訟程序。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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