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8號
- 原告
- 張清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辛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20元(包括:預告期間工資30,300元、資遣費272,700元、未能請領失業給付之損害163,62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其中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合計303,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2,207元,合計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63元(計算式:5,070-2,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