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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2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謝仁棠

原告
邱建成
法定代理人
邱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邱建成受監護宣告之裁定正本。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2,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0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被告晉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騰輝及被告陳勝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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