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楊敍暢、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詹逸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1年9月2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3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前開刑事偵查事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乙情,業據被告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及不起訴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等件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