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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日裁定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583號詐欺等案件(下稱另案)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前開刑事偵查事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乙情,業據被告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及不起訴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等件為證,堪認本件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有續行訴訟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期日進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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