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楊敍暢、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詹逸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案件確定前,停止訴 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提供不實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等,經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提起詐欺等告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續字第10號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現由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526號案件審理1,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向本院借調本件全部卷宗之函文、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為憑,本件被告所涉犯嫌,及提供之薪資明細表、出勤表是否為不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