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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姚銘鴻

原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詹逸宏記載,應更正為蔡政達;關於被告複代理人洪任鋒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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