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敍暢、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政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詹逸宏記載,應更正為蔡政達;關於被告複代理人洪任鋒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