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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姚銘鴻

  • 當事人
    楊敍暢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楊敍暢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詹逸宏記載,應更正為蔡政達;關於被告複代理人洪任鋒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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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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