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法人清算檢查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卓仕文、劉昱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卓仕文 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 相 對 人 劉昱德(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姚智中(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江沛其(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清算檢查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安公司)之股東及監察人,而相對人則為於民國109年10 月29日辦理解散登記之聯安公司之清算人,但自解散後至110年10月28日止已屆滿1年之期間內,相對人卻未依公司法第87條第1、3項、第92條、第326條第1項、第331條第1項之規定,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亦未就檢查聯安公司之財產情形 ,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即聲請人審查,或造具結算表冊,送請各股東承認,故茲依民法第42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本院檢查聯安公司之清算進行情形等語。 二、按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法院就法 人之清算得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但此乃屬法院之職權,他人無聲請法院應如何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之權利。 三、經查: (一)聯安公司於108年2月18日、109年3月9日、109年10月8日 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解散,並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辦理清算事宜,嗣經經濟部於109年10月29日以經授中字第10933581501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9年3月9 日就任聯安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9年11月17日檢附前揭 經濟部函文、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名冊、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10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 核報告、聯安公司資產負債表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意見書、報紙等資料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109年11月19日以彰院平民慧109年度司司字第82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聯安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司字第8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核閱無誤,堪認相對人現為聯安公司之清算人,且由監察人方秀卿所出具之前揭審查意見書觀之,相對人於就任後即有檢查聯安公司之財產情形,並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請依公司法第221條之規定具獨立監察權之監 察人方秀卿審核,可見相對人並未怠於依公司法第326條 第1項之規定提出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予聯安公司之監察 人審查;又雖相對人未將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請聯安公司股東會承認,但監察人方秀卿已於前揭審查意見書上詳載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上之實際情況仍待調查釐清之理由,而相對人嗣復已向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以釐清實情(理由詳如下述),足認相對人已有積極為聯安公司之權益進行檢查,自無由本院介入監督、檢查之必要。 (二)相對人於110年2月9日、110年8月6日,以「經檢視近期資產負債表,發現聯安公司前負責人與聯安公司間存在鉅額關係人交易,已占公司總資產額37.985%,全體清算人認 定該筆關係人交易之真實性可能存在重大不實,現已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提起告訴,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為由,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間,本院乃分別於110年2月22日、110年8月18日,以110年度司聲字第61號、110年度司聲字第296號裁定聯安公司之清算准自110年2月9日起展期至110年8月8日止及自110年8月9日起展期至111年2月8日止 完結清算等情,業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聲字第61、296號展延清算完結卷宗核閱屬實,可見相對人對聯安公司之清算程序刻正進行中,且清算完結期限亦已展期至111年2月8日,則相對人現尚未依公司法第331條第1項之規定造具 清算完結後之收支表、損益表、簿冊送請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於法並無違誤。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既於就任後有檢查聯安公司之財產情形,並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請監察人審查,復已向偵查機關提出刑事告訴及依法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而獲允准,則聲請人所持前揭聲請理由,顯與相對人就任後所為之清算作為不符,況且,依前所述,聲請人亦無依民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本院對聯安公司之清算為任何檢查及處 分之權利,故聲請人依民法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 檢查聯安公司之清算進行情形,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