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法人清算檢查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卓仕文、劉昱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卓仕文 代 理 人 朱坤茂律師 相 對 人 劉昱德(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姚智中(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江沛其(即聯安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清算檢查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 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應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