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許豊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許豊鑫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凃維倫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債務人凃維倫、凃加憲、鐘麗味之釋明文件。( 因原電子遞狀所附釋明文件有誤,非債務人凃維倫、凃加憲、鐘麗味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