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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債權人
精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建陞、黃子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狀所載,並未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且未補蓋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並未提出應補正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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