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黄淑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黄淑婷」(非聲請事項所載之相對人黃淑婷),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正本1份及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