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
- 債權人
- 黃嘉鎮
上列債權人黃嘉鎮因與債務人陳光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嘉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債權人黃嘉鎮之聲請狀所載,係進入泓泰企業社就職。惟查泓泰企業社為陳麗娟獨資設立,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陳光寶請求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32號
上列債權人黃嘉鎮因與債務人陳光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嘉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依債權人黃嘉鎮之聲請狀所載,係進入泓泰企業社就職。惟查泓泰企業社為陳麗娟獨資設立,請釋明本件向債務人陳光寶請求之依據為何?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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