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高駿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李連正即王功皇后休閒旅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向縣市主管機關查詢後,提出債務人「王功皇后休閒旅館」之商業登記資料(應含有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㈡依上開商業登記資料,提出負責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