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徐美惠、黃峻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徐美惠 債 務 人 黃峻德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峻德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係黃峻德一人,抑或有其他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