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以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4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雨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所簽訂之租購契約書及其附約內容所載,約定如違約未按期繳款給付租金時將產生伍佰元滯納金,然債權人卻請求新臺幣伍仟元滯納金,請具狀釋明原因為何?並提出其滯納金計算式?若有誤繕,則請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