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3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因與債務人余笑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余笑華(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