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許國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5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劉姿伶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本件係欲請求債務人劉姿伶、許雅惠「共同」抑或「連帶」給付系爭欠款?若有誤繕,則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