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滙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63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素珍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所傳送之電子遞狀,其釋明文件PDF檔錯誤而無法載 入文件內容,致本院無從列印該檔案,故請具狀提出該釋明文件等資料,到院供查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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