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88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李佳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李佳慧於110年8月23經核准逕為住址變更登記至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