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03號
- 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許鴻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及釋明文件所載之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經查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該姓名為「許鴻輝」(非聲請事項所載之相對人許鴻煇),且個人記事欄未有改名之記載。是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具狀陳報並提出其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