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433號
- 債權人
- 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峰
上列債權人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冠洲建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鑫墅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陳報債務人冠洲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故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四、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1份(狀尾應有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及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