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黃芳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芳琴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方瑞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