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9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債務人乙○○○○○○○○○○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尚未成年 ,故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