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林政豐、黃建國即協利昇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0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黃建國即協利昇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參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074號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年利率 號 (新臺幣) (%) (%) 001 383,309元 110年5月14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1 110年6月15日起至 110年6月30日止 0.1 002 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845 110年7月1日起至 110年12月15日止 0.2845 003 110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0.569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