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昆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潘建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48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昆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建宏 人 債 務 人 劉穎琪 李至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481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966,291元 110年12月5日 4.8 111年1月6日 002 414,124元 110年12月5日 4.8 111年1月6日 003 1,283,951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4 550,265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5 769,194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6 329,655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7 973,420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8 417,180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09 209,557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10 89,811元 110年12月9日 2.5 111年1月10日 011 470,334元 110年11月19日 2.5 110年12月20日 012 201,573元 110年11月19日 2.5 110年12月20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