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 債權人
- 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佑國
上列債權人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利率亦應改以週年利率5%請求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