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權人
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佑國
債務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支票,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58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年利率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0年3月25日 53,550元 週年利率6%計算 AS0000000 002 110年8月10日 6,291元 週年利率6%計算 AS0000000
附表二:   110年度司促字第01458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年利率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3 110年4月25日 2,280元 週年利率5%計算 AS0000000 004 110年5月10日 72,870元 週年利率5%計算 AS0000000 005 110年5月25日 4,686元 週年利率5%計算 AS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