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49號債 權 人 文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雄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廷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